我局在处理“拉萨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8年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部分项目(二标段,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ZJLS-H20071-2)”的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检查结果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出现“具备有效营业执照作为资格要求”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相关规定。
(二)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指定品牌
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出现了丽莎教具、麦芬烤盘、三能不粘锅、八大行星地毯等具体品牌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
(三)该项目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问题
该项目 “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评标办法未量化; “商务、技术评分标准中的项目实施组织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标办法未细化量化;“售后服务方案”评标办法未细化量化;“同类销售业绩”评标办法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四)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废标情形”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该项目招标文件22页“23.1,在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3)投标人培训人数均超出招标文件规定人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五)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履职不力,且违法改变已签署的评审结果
该项目“开标一览表”中要求报价必须同时具有大小写,小写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数。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通过资格评审的合格投标文件中,三家投标人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大写金额。经向评标委员会核实,因工作疏忽,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在评标现场发现此项问题,属于履职不力。
在该项目评审结果汇总完成、评标报告签署后,评标委员会在未出现法定情形下,以“三家投标供应商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大写金额,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通过响应性评审的合格投标文件不足三家”为由,违法改变已经签署的评审结果,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
(六)对项目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该项目“开标一览表”中要求报价必须同时具有大小写,小写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数。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通过资格评审的合格投标文件共4家,其中:三家投标人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大写金额,应当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合格投标人仅1家,对该项目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采购需求中指定品牌、采购文件中“废标情形”违反法律规定等行为进行改正;责令该项目评审专家对违法改变已签署的评审结果事项进行改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该项目评审专家退回已获取的评审费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规定,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