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拉萨市融媒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
二、项目编号:Z210220000266
三、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相关供应商对“拉萨市融媒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采购计划编号:Z210220000266)的投诉,依法作出了“废标行为无效”的处理决定。此后,我局于2021年1月4日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本项目行政复议答复的通知、1月6日收到其他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投诉。鉴于上述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四、相关当事人
1.采购人:拉萨广播电视台
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信瑞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五、检查结果
(一)该项目部分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问题
1.专业单反镜头不满足招标文件问题
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拉萨朗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业单反镜头标准定焦镜头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专业单反镜头标准定焦镜头规格要求,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按照该项目评审办法技术分应扣2分,评标委员会未扣除;
2.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疑似出现进口产品,且同一产品生产厂家前后不一致问题
该公司投标文件中三脚架、融媒体背包RS-250D生产厂家前后不一致,生产厂家出现“日本平和精机工业株式会社”,疑似出现进口产品,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并未发现也未作任何处理。
3.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线索汇聚系统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按照评审办法技术分应扣2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未发现任何问题也未作任何处理,且未扣除相应分数。
4.投标文件精密空调主机的蒸发器未提供真实照片并加盖原厂鲜章问题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精密空调主机中的蒸发器提供真实照片并加盖原厂鲜章,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中,仅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提供了合格材料;而拉萨市朗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北京伯仲广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提供合格材料。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按照该项目评审办法技术分应扣除2分,评标委员会未扣除。
5.北京中广上洋科技有限公司触摸屏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按照评审办法技术分应扣2分,评标委员会未扣除。
(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履职不到位
1.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未能严格按照评标纪律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六条(一)(二)规定的职责,未在评审现场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问题,也未作任何处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的投标文件扣除相应分数,履职不到位。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查看该项目评标视频监控,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用。
2.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疑过程中,违法改变已签署的评审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核心产品认定出现歧义
经查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核心产品为采集汇聚系统及设备、调度指挥系统及设备,未对核心产品进行细化,导致出现“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所投的4K摄像机产品均为索尼品牌,判定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针对招标文件核心产品认定出现歧义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组织重新评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的过程中,在未出现法定情形下违法组织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一)由于该项目部分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也未做任何处理,存在影响采购公正和采购结果的重大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废标决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该项目评审专家退回已获取的评审费用。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核心产品认定出现歧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九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规定,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