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
联络人:向益淮
联系电话:13621101687/18201357346
被投诉人: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日喀则市春江花苑1栋4单元301
联络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7708926118
投诉事项及相关请求
投诉事项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接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就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西藏神猴药业基地二期建设项目辐照车间和B车间项目设备采购(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编号为GZFCG2025-29702)的投诉书,认为采购文件、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自身权益,遂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具体为:
1. 根据招标文件3.3.1资格审查条款(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上海高鹰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高原环境下多能量(6MeV、8MeV、10MeV) 大功率电子加速器设备的专业技术能力。
2. 业绩评分应按实际满足多能量(6MeV、8MeV、10MeV) 大功率电子直线加速器装置评分。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上海高鹰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多能量大功率电子加速器的研发和生产调试能力,不能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多能量(6MeV、8MeV、10MeV)大功率电子加速器装置。恳请国库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上海高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人资格、方案中加速器的技术参数以及加速器的业绩进行复核。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意见和理由
被投诉人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复认为,1.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书并未质疑资格审查环节,现又对上海高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资格提出投诉不合理。2.针对投诉事项2,经复核招标文件商务评分公司业绩项为“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类似采购业绩”,并未特定必须提供多能量(6MeV、8MeV、10MeV)大功率电子直线加速器完全相同业绩。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3.1资格审查(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2.上海高鹰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事项1进行了相关证明,证明自身完全满足多能量(6MeV、8MeV、10MeV)大功率电子加速器装置使用需求。本机关认为该项目(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并未特定必须提供多能量(6MeV、8MeV、10MeV)大功率电子直线加速器完全相同业绩,且在招标文件质疑期内未对此事项提出质疑,应理解为该投诉供应商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完全认同。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业绩评分应按实际满足多能量(6MeV、8MeV、10MeV)大功率电子直线加速器装置评分超出法定质疑期、投诉期。
四、作出的决定、理由和依据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裁决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后六十日内向聂拉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直接向聂拉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聂拉木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