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甘肃勐犸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孟刚
授权代表:张晓磊 联系电话:17709472488
被投诉人1:贡觉县林业和草原局
住所地:昌都市贡觉县
联系人:贡觉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18045182461
被投诉人2:西藏百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经开区藏东高原科技文化产业园2-04-04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9141307709
一、投诉基本情况
贡觉县2025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三标包(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9063,2025年9月22日开标。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因质疑未回复,我局于10月9日通过邮件形式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1、2未依法对投诉人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被投诉人1、2对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质疑逾期未答复,也没有做出合理说明,投诉事项属实。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于3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贡觉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贡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贡觉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