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藏西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F1DX1U
住所地:林芝市巴宜区工布民俗街317-1
法定代表人:谢丹妮
一、违法事实
我局在处理波密县玉普一级公安检查站迁址建设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6-31194)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西藏西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招标文件编制具有指向性、倾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答复不合理、不合法,未依法妥善处理质疑事项的上述违法违规情形。
经立案调查,我局认定西藏西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波密县玉普一级公安检查站迁址建设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6-31194)存在招标文件编制具有指向性、倾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答复不合理、不合法,未依法妥善处理质疑事项的违法违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西藏西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向西藏西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波密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波财罚告〔2026〕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西藏西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认可并于2026年5月13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西藏西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听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向该公司下达《波密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波财听通〔2026〕1号),并于2026年6月11日16时在我局四楼会议室举行波密县玉普一级公安检查站迁址建设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6-31194)项目听证会,2026年7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听证后新证据审查研判意见》(波财听证研判〔2026〕1号)。
该公司在代理波密县玉普一级公安检查站迁址建设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6-31194)项目中,即便该项目最终未开标,但该公司编制发布含有违规条款的招标文件、敷衍处置质疑的行政违法行为已既遂,引发多家供应商投诉、项目停工、营商环境受损等多重危害后果,且在听证过程中,该公司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认错态度不够端正,未能主动正视招标文件编制及质疑回复存在的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一年六个月内禁止参与波密县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本决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波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波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波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波密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