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6〕4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6-31590
二、项目名称: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2026年教育“三包”物资采购项目、二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堆龙德庆可馨蔬菜贸易店
地 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街道西藏领峰智慧物流有限公司批发市场D2-2-1,D2-2-2号
被投诉人1: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
地 址:西藏自治区城关区才公堂乡蔡公堂路110号
被投诉人2: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46栋302
相关供应商: 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扎细街道扎基路11号8工程四队出租房(文君苑七区)8-2-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填写情形,其仅为农副产品经销商,却将自身填写为制造商,违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投诉事项2: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投标分项报价表》,其非产品生产主体且无相关商标,却填写自身名称为品牌,虚构品牌信息谋取中标。
2026年2月8日,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就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2026年教育“三包”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6-31590,二标段,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采购公告。2026年3月5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6年3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6年3月13日,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6年3月1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2026年3月18日受理。2026年3月18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2026年教育“三包”物资采购项目的回复函》、《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2026年教育“三包”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6-31590)投诉事项的回复函》,相关供应商于2026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回复函》。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填写、违规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1. 事实核查情况
经核查,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虽为农副产品经销商,但其在本项目中对所供应的蔬菜水果类初级农产品实施了全过程质量管控,并非单纯的转手倒卖,具体包括:统一采购标准、农残检测、分拣包装 冷链配送。
同时,蔬菜水果作为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为分散的菜农,无法形成统一的“制造商”主体,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通过上述管控行为,已成为案涉产品事实上的核心质量责任主体。该公司为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除制造商认定外,其他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2. 法律适用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结合初级农产品行业特殊性,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自身商号作为标识,承担产品质量核心责任,符合该条款的立法本意;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均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需开展检测、管控等工作,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将自身填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是基于初级农产品流通的行业特殊性及自身实际质量管控模式的合理表述,并非虚假填写;其为合法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情形。
(二)关于《投标分项报价表》虚假填写、虚构品牌谋取中标
1. 事实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蔬菜水果类初级农产品,此类产品的生产主体为分散菜农,无固定的品牌、生产厂家标识,是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普遍现状。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从菜农处直接采购产品,经分拣、检测、包装后配送,未经过工业加工,符合初级农产品的流通特点。
该公司在《投标分项报价表》“品牌”一栏填写自身名称(简称),未虚构品牌信息,且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对蔬菜水果类初级农产品的“品牌”作出明确要求,其填写行为未违反采购文件约定,也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同时,该公司作为质量责任主体,填写自身名称便于采购人追溯产品来源、追究质量责任,具有合理的实际意义。
2. 法律适用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需标明名称、产地、销售者名称等信息,未要求必须标注品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品牌证明等作为资格要求,本项目采购文件未设置品牌相关资格条件,符合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刻意伪造的材料谋取中标的,才需承担法律责任,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填写行为无伪造、虚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西藏犇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填写自身名称为品牌,是基于项目实际及自身经营情况的合理表述,未虚构品牌信息,也未违反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堆龙德庆可馨蔬菜贸易店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
本项目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结果有效,继续按照原采购程序执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