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非挂网耗材(试剂)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河南藏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垣市南蒲区健康产业园B4-07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庆山
联系电话:13658987997
被投诉人:西藏贵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尼洋河幸福小区C区C3-1栋3单元102室
联系人:付岩
联系电话:16689041555
相关供应商1:西藏巨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永久片区宏盛华府小区161号别墅
联系人:熊振华
联系电话:13658991881
采购人:林芝市人民医院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水景园路11号
投诉人河南藏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2025年非挂网耗材(试剂)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0G2025-30720)于2025年12月19日向代理机构西藏贵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西藏贵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质疑,于2025年12月2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2月25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于2025年12月30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及采购人发出《林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及采购人提交了投诉答复。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1.代理机构西藏贵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1日的答复未能就投诉人提出的评审打分明细、扣分依据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合理的说明。
2.请求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提供本项目完整的详审报告、各评审专家对所有供应商(特别是投诉人与西藏巨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详细评分表(包括各项评审因素的分项得分、汇总得分及依据说明)。
3.请求对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评分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公正性进行全面审查。
被投诉人西藏贵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人河南藏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下浮9%,报价得分为满分30分;西藏巨康科技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下浮1%,报价得分为27.58分,两家供应商报价得分差距为2.42分。报价得分仅为评审因素的一部分,磋商小组还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商务部分、技术服务方案进行综合打分。经核查,河南藏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部分存在扣分项:一是商务评分中“拟配备人员”项要求提供6名人员(含2名项目组管理团队人员、4名技术服务人员,且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劳务(动)合同复印件),投诉人仅提供5名人员,扣2分,该项得8分;二是“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项,因投诉人注册地不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本项未得分,得0分。技术部分方面,投诉人技术部分总得分为30.34分。综上,投诉人综合总得分为78.34分,磋商小组推荐西藏巨康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审过程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经核查,涉案“2025年非挂网耗材(试剂)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0G2025-30720)采购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约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含报价、商务、技术等多个维度及相应权重,符合政府采购“择优选择”的基本原则。
经全面审查,评审小组组成符合规定,评审过程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投诉人河南藏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综合得分78.34分,西藏巨康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88.08分,得分差异主要源于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是商务部分,投诉人因拟配备人员数量未满足文件要求被扣2分,且未获得“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分;二是技术部分,投诉人在技术方案、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评分低于西藏巨康科技有限公司,该分值差异符合评审标准。评审结果真实反映了各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不存在评审过程错误或评分结果不公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