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编号:那财采〔2025〕136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30717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民政局关于采购精神卫生福利院设备的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西藏德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格桑林卡
被投诉人 :那曲市民政局
地 址:那曲市色尼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关于核心产品设置不合理问题。
投诉方认为,在本次采购项目中,“人脸识别机”在数量、技术、金额等方面未占主导地位,却被设定为核心产品,该设定不合理。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采购项目需求为非单一产品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确定核心产品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1.预算占比因素:产品价格虽是考量是否设定其为核心产品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有些设备单价高、数量少、预算占比小,有些设备单价低、数量多、预算占比大,所以不能仅依据预算占比来确定核心产品。若仅因某产品预算占比大就将其确定为核心产品,而忽略其在项目中的实际功能和技术重要性,可能导致核心产品设定不合理。例如在一些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某些辅助设备可能因采购数量多而预算占比大,但从技术构成和项目主要功能实现角度,并非核心设备。
2.产品通用性因素:核心产品最好为通用产品。如果将只有唯一厂商或特定几家厂商才能生产的产品列为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会因为这些产品不具有充分竞争性,而造成投标人的投标受到厂商的授权限制,不利于市场竞争和采购目标的实现。例如某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仅特定厂家能生产的专用设备,若作为核心产品,可能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
3.项目功能实现因素:要充分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判断核心产品是否为采购任务的真正核心内容,即该产品对实现项目的主要功能起到关键作用。如在一个智能安防系统采购项目中,若项目重点在于构建全方位监控和人员识别管理体系,那么具备核心算法和关键识别技术的人脸识别设备,即使在数量和金额上不占绝对优势,但从技术构成和实现项目主要功能角度,可作为核心产品;反之,若人脸识别机在整个项目中仅起到辅助性的人员身份确认,并非实现项目主要功能的关键环节,将其设为核心产品则不合理。在本次采购项目中,若“人脸识别机”在数量、技术、金额未占主导,且从项目技术构成和实现主要功能角度并非关键环节,将其设定为核心产品不符合上述法规中关于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要求。
采购人在设定核心产品时,应全面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以及产品在实现项目主要功能中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核心产品的设定科学合理。就本案而言,建议采购人出具一份关于“人脸识别机”作为核心产品的论证说明。
投诉事项2:关于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问题。
投诉方指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公安部所属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此要求变相指定了检测机构,不合理地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1.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相关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提供特定机构(公安部所属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能使部分无法获得该机构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被排除在外,限制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2.缺乏必要性和关联性分析: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来看,若采购项目对于检测报告的需求重点在于检测报告所证明的产品质量、性能等实质内容,而非检测机构的特定身份,那么指定特定的公安部所属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只要其他合法、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够证明产品符合采购项目的质量、性能等要求,就应予以认可。例如,市场上存在众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其在相关检测领域具备专业能力和权威性,能够准确检测产品质量和性能,若仅因非公安部所属检验机构,就否定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地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公安部所属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一规定,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竞争和合理设定条件的规定,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2025年12月9日,被投诉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就那曲市民政局关于采购精神卫生福利院设备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30717,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2025年12月1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12月24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5年12月30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5年12月30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函》。
经调查,投诉人关于核心产品设置不合理问题、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问题,经查证情况属实。
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