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修实训室设备升级改造及驾驶实训车辆购置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名称:亦能创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2号一层0118室(集群注册)
联系人:刘明
联系电话:15712903973
1.名称:陕西盛源弘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幸福小区B3区3栋1单元302室
联系电话:19389002070(杨女士)
2.名称:林芝市职业技术学校(采购人)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
联系电话:0894-5825083(李老师)
GZFCG2025-29620
汽修实训室设备升级改造及驾驶实训车辆购置项目
投诉人亦能创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汽修实训室设备升级改造及驾驶实训车辆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9620)的评审结果存异议,于2025年10月2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盛源弘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林芝市职业技术学校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其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及商务部分无瑕疵,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为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价(81.6万元),但项目公示中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未被确定为第一候选人,该评审结果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综合评分法规则,存在评审错误”,质疑请求与后续投诉请求一致(即撤销中标候选人公示、重新评审或确定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告知评分明细及未中标理由)。
代理机构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投诉质疑答复函》,答复要点如下:一是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核心规则为“投标文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无“低价必须中标”规定;二是排名前三投标人技术部分均非满分;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评审专家需——评审信息”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评标过程信息——”规定,评审委员会详细评分明细属于——范围,故驳回投诉人全部质疑请求。
投诉人对上述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了投诉书。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审查投诉材料完整性与合法性,于2025年10月29日正式受理,并向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代理机构按要求出具回复,并提交全套材料(含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的原始招标文件、开评标音视频及记录表、5家有效投标人原始投标文件等)。
1.投诉人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如资质、业绩、售后服务)均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无任何偏离项,符合投标文件符合性要求。
2.投诉人报价未超过预算金额,且为有效投标中的最低报价(81.6万元),报价合法有效。
3.招标文件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括报价(权重30%)、技术方案(权重60%)、商务部分(权重10%)等,投诉人认为其报价得分应最高,且技术、商务无扣分项,总分应排名第一,但评审结果未体现该逻辑,评审规则存在违背情形。
4.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回复质疑时告知投诉人评审得分与排序及未中标理由,回复不符合法定要求。
1.依法撤销本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纠正评审错误,依法确定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书面告知投诉人评审委员会的详细评分明细及未中标理由。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质疑书、质疑答复函、开评标全过程资料、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相关证据,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核实评审过程及评分依据,调查结论如下: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评审得分问题涉及招标文件执行、评分计算及程序合法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现形成调查结论如下:
1.招标文件合规性
招标文件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括报价(权重30%)、技术方案(权重60%)、商务部分(权重10%),符合87号令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对应性的规定。经审查,招标文件未设置歧视性条款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评审因素权重分配合法有效。
2.评分计算准确性
报价得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分值设置及评分细则均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不存在“低价中标”的评审规则。投诉人报价虽为有效投标中的最低报价(81.6万元),但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计算报价得分,经复核,投诉人报价得分为30分(满分30分),计算无误。
技术方案得分:投诉人技术部分得分为37.2分(满分60分),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技术方案存在部分参数响应不充分、技术方案可行性不足等问题,依据招标文件扣分规则,扣分理由充分,评分结果合理。
商务部分得分:投诉人商务部分得分为8分(满分1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其资质、业绩等商务条件,按照招标文件标准进行评分,未发现异常。
结论:总分计算(报价30分+技术37.2分+商务8分=75.2分)与评审结果一致,评分结果经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87号令第六十六条关于评审工作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评审错误。
3.未中标理由说明:
投诉人最终得分为75.2分,排名第三。未中标原因为:技术方案得分37.2分,导致总分低于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综合得分未达到最高分,故未中标。
综上,投诉人主张“评审规则违背”缺乏事实依据,经复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独立打分,评分过程合法合规,未发现任何评审错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
未中标人是有权知悉自己评审得分明细,评审得分明细无论是对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均不能称为“商业——”。采购代理机构在2025年10月22日出具的《投诉质疑答复函》中,仅告知投诉人“排名前三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均不是满分”,未明确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亦未详细说明未中标理由,回复内容存在瑕疵。但采购代理机构在后续向本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补充提供了完整的评分明细,且本机关在投诉处理决定中已向投诉人告知其具体得分及排序,未对投诉人知情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本机关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为依据,结合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鉴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均无充分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现决定驳回全部投诉。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