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金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桑珠林村三组(桑珠林大自然度假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怀阳
联系电话:13638912993
被投诉人1: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黑龙江路9号
联系人:房磊磊
联系电话:17740709404
被投诉人2:西藏正鑫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八一南路滨河花园南侧哈达滨河商务楼六楼
联系人:张茂生
联系电话:19808922130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藏金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慧智”)在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了由西藏正鑫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达”)代理的日喀则市农牧局“日喀则市2022 年常规农药采购项目(一标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2-8408)。金慧智于2022年8月5日向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西藏正鑫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2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因疫情影响未及时收到,于 2022年11月22日收到后,我局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 1:日喀则市 2022 年常规农药采购项目(一标包)“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迟迟未发布。
投诉事项2:日喀则市2022 年常规农药采购项目(一标包)中招标人指定品牌。
投诉事项 3:被投诉人(一)和(二)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三、投诉调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法定期限内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分别给予书面答复,现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活动中招标公告虽然有采购品种需在本地市有三年以上区域试验的要求,但未作为资格要求及符合性审查要求,也未要求投标人承诺必须在本地市三年以上区域试验,也未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同时对在招标文件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并没有具体的关于采购品种在本地市三年以上区域试验的评分。
政府采购货物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采购,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阶段,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投诉人金慧智投标文件不属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废标、无效投标、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开评标过程未违反法律规定,被投诉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若被投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品牌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广义的“品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识别的心智概念来表现其差异性,从而在人们的意识当中占据一定位置的综合反映。品牌建设具有长期性。狭义的“品牌”是一种拥有对内对外两面性的“标准”或“规则”,是通过对理念、行为、视觉、听觉四方面进行标准化、规则化,使之具备特有性、价值性、长期性、认知性的一种识别系统总称。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2年规农药推荐表》目录清单,仅为推荐表,对采购产品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和强制性,更不应理解为品牌,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两被投诉人均以疫情原因,没有及时答复,均认可投诉事项成立,属于自认行为,故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或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
日喀则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