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飞通用航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2年7月28日通过顺丰速运特快邮寄给我局的《关于对“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芝市提升森林草原防火能力建设设备采购(二标段)”项目评标质疑事项进一步质疑、查验的申请函>》已于2022年8月4日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一是经市财政局在西藏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该项目中标公告时间发布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16:28:07,由此可见你公司《关于对“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芝市提升森林草原防火能力建设设备采购(二标段)”项目评标质疑事项进一步质疑、查验的申请函>》最迟应该在2022年7月4日16:28:07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质疑答复,而不是市财政局。二是根据你公司《关于对“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芝市提升森林草原防火能力建设设备采购(二标段)”项目评标质疑事项进一步质疑、查验的申请函>》的资料,你公司首次质疑为2022年6月22日,于6月30日收到招标代理公司评标质疑回复。如果你公司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最迟应该在2022年7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投诉,但市财政局在2022年7月22日前未收到你公司的任何投诉书。三是市财政局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二)投标人须知11.2(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四是西藏政府采购网首页重要通知于2020年9月30日向社会公布《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受理投诉联系信息表》,其中有林芝市市直及各县(区)受理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综上,因你公司《关于对“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芝市提升森林草原防火能力建设设备采购(二标段)”项目评标质疑事项进一步质疑、查验的申请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及受理范围,市财政局决定予以驳回。
请你公司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质疑投诉程序进行质疑投诉,确保在法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林芝市财政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