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拉萨利君科仪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以南金珠花园D栋1单元1层102
法定代表人:张兵力
联系方式:13628916801
被投诉人1: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附122号盛域滨城别墅区10栋5号
联系人:孙女士
联系方式:13678107339
被投诉人2:林周县卡孜乡人民政府
地址:林周县卡孜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方式:18889013404
被投诉人3:西藏高迈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路岗底斯家园1单元906号
联系人:管先生
联系方式:18008989703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林周县卡孜乡饲草种植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逻辑较混乱,我局整理了以下比较清晰的投诉事项:
1.本项目中标结果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西藏高迈商贸有限公司以最高价中标违反政府招标“节约成本”精神,存在明显的舞弊和暗箱操作的嫌疑;
2.本项目存在严重的不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的行为,被投诉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招标公告中设定条件具有指向性,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评标方法不科学;
4.评审专家未履行相关评标职责,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中标供应商不具备相应资格;
5、本项目中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
三、核查情况
1.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人未提供递交原件的相关证明,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3.投诉事项(3):该采购项目不存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林周县卡孜乡饲草种植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即注明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并未质疑该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该条投诉事项未在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我单位不予受理,予以驳回。
4.投诉事项(4)和投诉事项(5):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文件,评审专家依据评标文件进行打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结果
鉴于综上所述,现做出如下决定:
经核查,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予以驳回。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林周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