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岗仁国际南塔17楼
二、基本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西藏大学高原重大基础设施与环境实时在线检测技术项目(藏财采〔2018〕0560)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区城镇基础设施关键工艺技术研究项目(藏财采〔2018〕0367、0456)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1.合同条款未设置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不完整不明确;2.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3.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4.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5.中标公告内容不全;6.合同公告超期;7.保证金退还超期;8.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9.采购文件未随成交结果一起公告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一条、二十条的规定,对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5000 元,同时责令对出现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2日